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次。
二、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4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 5000/年。
4、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三、每年3—5月份为缴纳会费时间,各会员应当在5月31日前将会费汇至协会帐户(开户名: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开户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文明支行,帐号:500003574709016)。
四、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六、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拟提请协会领导审批,重大活动开支由会长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