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湛江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英文译名:Zhan Jiang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ZJES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环境卫生部门和从事环境卫生、科研、设计、教育、咨询相关的清洁服务作业、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设备制造、销售等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组织指导会员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环卫行业之间的联系,协调行业内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深化环卫改革,搞好行业市场化。在政府与环卫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促进湛江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3号(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24002,办公电话:0759-275265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参与和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草拟市容和环卫管理的法律规章,行业的政策和标准,研究市容环卫的发展规划。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市场行为,搞好行业的自律管理。
2、积极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实体,协助组织环卫企业参与环卫作业、生产、科研承包经营的招标投标,共同培育统一、开放、多元化参与竞争的环卫市场。
3、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管理培训,可接受委托组织环卫企业的资质评审,对环卫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考核和评选定级。
4、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往来、信息交流和经济合作,应用推广新技术。
5、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评估,并提出意见,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作依据参考。
6、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资讯和呼声,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办好事实事,并引导和教育会员自觉遵纪守法。
7、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行业中介服务,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
8、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职工培训,组织行业内人才信息交流。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实施行业内有偿服务。
9、举办会员联谊和康乐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为环境卫生部门和从事环境卫生、科研、设计、教育、咨询相关的清洁服务作业、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设备制造、销售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协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经济团体,或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单位等。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是单位法定代表或一名分管该项工作负责人,由单位会员代表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个人会员。从事环卫行业有一定经验或从事环卫科研、管理有一定造诣的个人,以及对湛江市环卫行业热心支持和有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个人会员。协会经本人同意,也可吸收有关专家、国内外环卫环保知名人士为个人会员、名誉会员或名誉会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4、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5、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帮助。
6、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承担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4、单位会员提供经营作业和生产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协会批准,可以注销其会员资格:
1、自愿书面申请退会。
2、违反协会章程。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二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
3、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4、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利或受到其他严厉制裁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通过、修改协会章程。
2、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6、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7、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协会会长1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正、副会长、秘书长的补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请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委员会展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组成,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秘书处若干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为任期以届别为四年。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法人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并履行会长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出其他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交会长会议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服务项目等服务收入。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5、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捐助,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设立环卫工人救济基金。
第二十九条 协会采取由协会理事会商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按理事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并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有关补贴待遇,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应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原资产来源分别退回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环卫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